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》禁止15种影响秩序行为
发布日期:2017-1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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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31日,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》。《条例》明确禁止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。
《条例》共分八章五十六条,对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、安全管理、运营服务、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进行了规范。根据《条例》,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,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价,现役军人、残疾人、老年人、学生等群体可以按规定凭借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。
《条例》规定,精神病患者、智障者、醉酒者、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健康成年人的陪护。《条例》还明确禁止了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,其中包括禁止在车站、车厢里揽客、拉客、兜售商品;禁止在车站、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、电影、电视拍摄;禁止携带宠物、家禽等动物进站,导盲犬除外;禁止在车厢内饮食,婴儿喂食、病人服药除外;禁止使用滑轮车、滑板、电动平衡车进站等。
2017年4月26日,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(草案)》首次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,随后通过公开征求意见、听取立法咨询专家意见、邀请在筑5级人大代表实地考察等方式,集思广益、多次修改,最终形成《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(草案)》(三审稿),在10月31日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。
《条例》随后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。
(来源贵阳日报)